員工、董事酬勞

員工、董事酬勞

1.公司章程所載員工及董事酬勞之成數或範圍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1%至15%為員工酬勞,前述員工酬勞數額中,應提撥不低於50%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5%之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往年虧損,次提存10%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規定或營運必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時,由董事會得就該餘額併同以往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擬具股東紅利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以公司永續經營、穩定成長及維護股東權益、健全財務結構為目標,由董事會依公司資金需求擬訂盈餘分配案。若公司股東會決議發放股東股利時,現金股利之分派比率以不得低於股東紅利總額10%,惟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方案後,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2.董事會通過分派酬勞情形:

本公司112年度盈餘分派議案,於113年03月12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提報股東會,並經股東會113年6月25日決議通過,擬議盈餘分配情形如下:
(1)以現金或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金額:
分派員工現金酬勞新台幣16,100千元、董事酬勞新台幣2,700千元。與認列費用年度未有差異。
(2)以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金額及占本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純益及員工酬勞總額合計數之比例:不適用。

 

3.前一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之實際分派情形(包括分派股數、金額及股價)、其與認列員工及董事酬勞有差異者並應敘明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本公司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股東會決議,分配111年度員工酬勞新台幣11,200千元,董事酬勞新台幣2,000千元,全數以現金方式發放。與估列數無差異。

 

4.經營績效反映於員工薪酬政策及實施情形

年度 發放時間 營業收入 稅後淨利 EPS 員工酬勞 說明
112年度 113年8月 1,198,998千元 160,084千元 2.74 16,100千元 本公司112年度員工酬勞發放比率與去年約當,經營績效具體反映於員工酬勞。
111年度 112年8月 1,115,201千元 113,028千元 1.93  11,200千元 本公司111年度員工酬勞發放比率與去年約當,經營績效具體反映於員工酬勞。